Two-sided Markets
有一些是我写的。尚未写完。
数字经济学还是有好教材的,推荐孙毅的《数字经济学》
双边市场
一、双边市场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
双边市场理论是近年来网络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理论所研究的热点之一。双边市场通常存在一类“平台企业”,将买方(B)和卖方(S)吸引到市场中,并同时向双边用户销售具有相互依赖性与互补性的产品或服务。在使得双方达成交易的同时,平台企业也能从中获得利润。
双边市场的结构包括市场成员、跨边网络外部性、市场价格结构三要素。
市场成员
传统概念中,“市场”指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易的场所,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传统的单边市场构成很简单。在单边市场中,主要的微观结构由买方和卖方构成,卖方直接出售产品和服务给买方,市场交易直接在买方和卖方中进行。在这样的市场中买方与卖方的互动及其类型主要有:相互搜索、讨价还价、达成交易。
但双边市场的情况比单边市场复杂。双边市场的市场成员由买方、卖方,以及平台企业构成。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相比,如果没有平台企业及其所提供的运作平台,那么双边用户就不能发现彼此,换言之是平台企业创造了双边市场。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作为作为“媒人中介”,在双边市场的形成与运作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双边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平台能够通过匹配买卖双方,通过降低买卖双方的搜索成本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
跨边网络外部性
跨边网络外部性也被称作双边网络外部性。跨边网络外部性是指在双边市场中一方获取的效用取决于另一方的规模,并且买卖双方存在依赖性,如果没有买方的参与,那么卖方就不会参与到双边市场中。如果一方的数量和质量越高,那么参与到双边市场中的另一方所获得效用也越高。但是跨边网络外部性不一定是正向的,也会同时形成市场制约结构,虽然提高一方的规模会提高另一方用户的效用,但另一边用户的规模提升也会使该边用户的效用受损。
市场价格结构
在传统的单边市场中价格结构呈现中性,成交量只与价格总量有关,与价格结构无关。但在双边市场中价格结构呈现了非中性的特征,成交量与价格总量以及价格结构均相关。
在双边市场中,平台对双边用户制定合理的价格虽然十分重要,但是如何在双边用户之间分配合理的价格总水平显得更为重要。例如,在网购平台中,平台企业为了丰富商品的种类,需要制定合理的价格吸引更多的买家进入。与此同时,平台企业也需要制定合理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进入平台。因此价格总水平需要在卖方与买方之间平均分配。因此,在双边市场中,价格结构呈现了非中性的特征。
分类
双边市场有较多的分类方式,可按照平台所有权、平台企业的功能、平台的连接性质、网络外部性、复杂程度进行划分。
例如按照平台所有权可划分为独立拥有性平台(Independence)和垂直一体化平台(Vertical)。按照平台企业的功能可划分为市场创造类平台(Market-maker)如超市、电商网站以及婚恋网站等,受众制造类平台(Audience-maker)如报纸、媒体平台,需求协调类平台(Demand-marker)如网络游戏、操作系统等。
特征
双边市场存在许多区别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典型特征,它们会极大影响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
首先,按照前文对双边市场结构的介绍,双边市场中双边用户之间存在跨边网络外部性,它是双边市场的重要特征。
双边用户对交易平台的需求存在互动性。这种需求特点也可被称为“需求的互补性”,一边对平台的需求增加或减少,另一边的需求也将会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双边用户的归属存在复杂性。在经济学中,单归属为一个用户只使用一个平台的情形,多归属为一个用户使用多个平台的情形。对于一个用户只存在两种情形,对于一群用户便存在三种情况:全部单归属,全部多归属和部分多归属。那么在双边市场的两个用户群之间便存在着9种情况。
双边市场中的竞争存在多维性,在竞争类型和竞争场面上都有许多划分。首先在竞争类型上,同时存在着内部竞争与外部竞争。内部竞争通常发生在市场中的同一边用户群中,外部竞争通常很激烈,发生在平台企业与其他平台企业或者主体之间。
双边市场具有中间组织特性。中间组织具有市场和企业组织的双重特征,是某些市场主体基于各种联系所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交易制度,体现了主体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
二、双边市场的定价模型与补贴策略
定价模型
与传统单边市场的供求分析方法相比,双边市场由于具有网络外部性、交易双方的相互依赖互补以及价格结构非中性等特征,其定价方式有所不同。此前已有广泛的研究,例如庇古模型、利润最大化定价,拉姆齐定价等。本节所介绍的模型为基于Tride与Rochet(2003)的经典模型,并根据Armstrong(2006)的论文进行了改进。
在该模型中,我们只考虑一组生产者与一组消费者,双方进入平台的注册费我们不予考虑,仅考虑平台从交易中获得的交易费。基于此,我们介绍双边市场中的一种价格分配方案。
双边市场的价格分配模型
设双边市场中生产者的数量为,消费者的数量为,它们通过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其中和分别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平台使用成本,和分别为当前成本所对应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数量。并且我们假设本模型中所有产品都是一致的。根据传统的单边市场的结论,它们满足以下关系:
根据需求定理,一种商品的价格或者成本和需求量呈现反向变动关系,于是我们知道:
但在双边市场中,生产者与消费者无法直接进行交易。只有通过平台,交易才能进行。
因此我们假设匹配到对方的概率与对方的人数正相关,设和分别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匹配到对方的概率,我们有:
假设生产者和消费者只能通过平台完成交易,即双方不会形成多次合作的关系,根据3式我们可以得出生产者的利润函数为,消费者的利润函数为.其中我们设与分别为生产者与消费者获得的利润。
并且假设当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利润为0时会自动退出市场。根据以上假设我们有:
从4和5可知双方所获得的利润均与匹配概率正相关,也就是和对方的人数正相关,可知双方存在着跨边网络外部性。
接下来我们开始讨论双方的人数问题。
在双边市场中,一方的成本为生产成本(生产者)或者搜索成本(消费者)与平台所收费用之和。假设生产成本(生产者)和搜索成本(消费者)固定,则平台向生产者收取的费用和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作为变量。
并且
记和分别为和,并令,则平台获得的利润为:
并且考虑到市场出清时,生产者所出售的产品数量与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数量相等,即:
故.可知平台利润与、成正比。记最终成交量为,为大于零的实数,则平台的利润为:
为解决双边市场定价中最重要的价格分配问题,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个简单的优化模型用于对双边市场价格机制进行阐述。
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目标是获得最大化利润。在对每笔交易收取费用一定的情况下,有:
定义双边的需求价格弹性分别为与
定义跨边网络外部性强度分别为和.由于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网络外部性往往为复杂网络外部性,故此处的与并不互为相反数。
假设与恒定,则增大一单位对生产者价格,生产者数量的变动量为,从而可知增加对总交易量的边际影响为:
当一定的情况下并达到均衡时,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的边际利润相等,平台利润最大化:
即
由于双方的利润满足大于零的条件,可得平台对双边收取费用的约束条件:
从式16可知,双边市场的价格分配与双边价格弹性和跨边网络外部性有关。
双边价格弹性。在不考虑跨边网络外部性的情况下,平台收取的费用与其需求价格弹性呈现负相关关系。与传统市场相比,双边市场价格的不对称更为显著,双边市场甚至会以低于边际成本的方式对于弹性较大的一方进行定价。
跨边网络外部性。例如当消费者数量变动时,若跨边网络外部性增强,消费者数量变动所引起的生产者数量变动量会增大,使平台对生产者收取的费用上升,即市场价格结构会向跨边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大的一方倾斜。
补贴策略
边际成本
前文所提出的模型尚未考虑平台企业所付出的成本。假设平台每完成一笔交易,都需要向每个生产者支付,向每个消费者支付,可以得到平台在完成交易时的利润函数:
当和分别增加一单位时,平台利润分别增大:
故当市场达到均衡时:
化简可得:
可知,由于受到双边市场价格分配机制的影响,价格并不等于边际成本。并且由于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中的价格结构必然是非对称的,平台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一方收取较高的价格,即通过这种倾斜式的价格结构来获取超额利润。
“先低后高”定价与掠夺性定价的争论
在传统的单边市场中存在着掠夺式定价。掠夺式定价其实是一个不稳定的市场行为,是一个主导企业在为压制竞争对手所采取的阶段性行为。在单边市场中,主导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利用其自身能够承受“价格战”带来的利润损失的特性,让市场价格达到一个很低的水平,从而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当企业获得垄断地位后,再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获得大量利润。
但能否界定双边市场中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方式是否为掠夺性定价仍然存在争议。然而这种“先低后高”的定价模式在双边市场中是一个理性稳定的在均衡状态下的行为,即使平台已经度过了初创期也如此。平台企业在行业内很难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较难取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平台的交叉补贴和扶持策略
交叉补贴是指企业利用在某个市场上的利润来支持它在另一个市场上发展的行为。在传统的单边市场理论中,由于交叉补贴一般采取掠夺式定价手段,极大损害了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但在双边市场中,交叉补贴的现象很常见。为了提高用户参与数量实现盈利,平台往往会对产品和服务供给者进行补贴和扶持。当然也存在生产者补贴消费者的情况,对于提供补贴的生产者而言,其进入市场的成本得到了降低,并没有带来负担。例如,求职网站往往对于上网求职者收取负价格,也就是补贴上网求职者。这样的补贴行为有利于提高用户数量。
三、双边市场的经典案例及分析
阿里巴巴是中国第一批进行电子商务的平台企业,其所创建的淘宝网是我国网购平台的代表。阿里巴巴作为平台企业的典型代表,借助淘宝网这一交易平台,将企业、消费者等众多参与者连接起来,通过统一交易标准,为双边用户提供服务,最终形成双边市场。
淘宝网的发展历程
淘宝网从2003开始起步,发展至今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03-2006年,为了提高用户规模,此时阿里巴巴采取了免费补贴策略。在2003年,中国的网购市场大部分被eBay占据。此时的淘宝网跟随了eBay的步伐,并根据其本土企业的特点,在用户服务等方面都进行了区别于eBay的改进,使其更符合中国人的使用习惯。
第二阶段为2006-2008年。在2006年时,网络效应开始显现,淘宝网采取了持续免费的策略,以保证用户规模的持续扩张,最终奠定了其强大的市场地位。接下来淘宝网考虑了盈利问题。在2006年时,淘宝网实行了第一项收费服务“招财进宝”,但因其会导致小成本用户的流失而遭到了各方的反对。
第三阶段为2008-2011年。此时的淘宝网采取了开放平台战略,确定了盈利方式。淘宝网避免了常见的收费项目,对卖家的大部分增值服务进行收费,并且用户可以在开放平台进行开发性创业。这些成为了淘宝网盈利的增长点。
第四阶段为2011年至今,淘宝网对市场进行了细分,并通过支付宝的发展进入了金融市场,为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血夜。同时淘宝网也在改变着中国人的消费方式,其创建的“双11”购物狂欢节深刻影响着中国的网购市场。
淘宝网作为平台企业发展战略的分析
淘宝网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了传统市场的地域限制和小众消费的强烈诉求,确定了双边市场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其作为平台核心的价值和其所要发挥的中介功能。
在定价策略上,为了解决平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大规模用户数量和高度的用户黏性的问题,淘宝网在初创时期一直通过价格结构的调整来解决,即通过价格优势来巩固竞争中取得的有利地位。淘宝网采取了补贴模式,但也有“招财进宝”的失误。只有灵活运用补贴策略,才能在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均衡,进而持续激发网络效应。
平台企业的转折点便是企业可存活下来的用户“临界数量”。淘宝网在2006年之后用户数量达到了临界数量,网络效应能够持续递增。此时用户自行产生的网络效应就可以吸引到更多人来加入,形成了正反馈机制以及“赢者通吃”的市场现象。
淘宝网还通过开放战略,对客户需求进行了进一步的发掘,开发出了针对性的个性化推送服务。这样的策略细化了市场需求,从而进一步降低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使用户黏性得到了提高。
第四节 平台垄断
一、平台垄断的产生及影响
平台垄断的定义和生成逻辑
平台垄断主要表现形式为平台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手段,实现垄断行为进而损害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数据壁垒和创新壁垒形成了市场壁垒,是平台企业实施垄断的必要条件。只有在高市场进入壁垒的市场中,在位企业才能实施垄断。
当平台企业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为了维持其地位,会通过排他性协议、捆绑销售等垄断举动进一步提高市场壁垒,形成平台垄断。例如腾讯在2016年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收购后腾讯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有可能通过一些列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我国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其存在垄断行为,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平台垄断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除了平台企业的共有特征,有垄断行为的平台企业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歧视性定价策略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比以往更容易获得双边用户的多种信息,这为平台企业进行“用户画像”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由于平台企业的边际成本较低,按照边际成本进行定价与市场规律不符,因此平台企业会利用其数据优势实行歧视性定价。与完全垄断定价相比,平台企业的歧视性定价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同时,因为歧视性定价照顾了对价格较为敏感的消费者,实现了对“长尾市场”的全覆盖,社会福利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平台企业可回溯消费者的购买历史,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化的折扣和商品组合。有研究和事实显示,平台企业可能会对品牌忠诚度较高的消费者收取较高的价格,产生“大数据杀熟”现象。例如老用户比新用户贵,价格不敏感的人比价格敏感的人贵等。相较于传统经济学中的价格歧视,这种借助算法实现的价格歧视更具有隐蔽性。
虽然平台企业的歧视性定价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但剥夺了全部的消费者福利,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数据。
跨市场竞争
自我优待
自我优待是指平台企业利用其市场地位差异化对待自营业务和商业用户业务,是一种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平台会利用其具有的海量用户数据进行数据垄断,在网络流量上对自身的产品进行补贴。例如Google要求搭载Android操作系统的硬件制造商将Google作为默认的搜索引擎,同时给设备制造商提供奖励。
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正面效应极为微小,主要为负面效应。自我优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使其他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面对这样的问题,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提出了“数字守门人”制度。数字守门人是在市场中扮演者特别重要角色的平台,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发生。
兼并
垄断平台会采取横向或纵向的方式,甚至使用来自资本市场的支持打压市场上的竞争者,实现恶意兼并。已有的研究发现,选择横向兼并扩张市场份额是平台企业的严格占优策略。而近年来,平台兼并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例如,2015年美团并购大众点评,2016年滴滴打车并购Uber中国等。在国外,有亚马逊恶意收购Quidsi(美国电子商务企业)等例子。
一方面,由于平台掌握了巨量的流量资源,大型平台往往会投资甚至并购初创企业;另一方面如果平台对自己的公司提供补贴,将损害市场上其他企业的利益。
与平台企业的歧视性定价相似,横向兼并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但是这并不符合帕累托优化原则。为了避免平台垄断造成商家的福利损失,应当对合并后的平台进行严格的限制。
不稳定的垄断结构
不同于自然垄断等较为稳定的结构,大量的潜在竞争者存在于平台市场中,使得垄断结构不稳定。例如在互联网市场中,由于其具有较低的进入壁垒,在主流市场之外的长尾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中小型平台企业,同时也形成了垄断平台与大量中小型平台企业共存的分层式垄断竞争结构。
并且由于平台内用户的转移成本较低,处于优势地位的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的优势并不稳定。同时,由于垄断者还面临着来自于其他平台市场中的垄断者的跨市场竞争,因此在市场中表现为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结构。
数据要素垄断
平台垄断与数据垄断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关联,在数字经济的视角下数据垄断主要体现为用户流量垄断、算法技术垄断和数据要素垄断。平台持有的数据量与其用户量呈现正相关关系,即用户越多,平台的数据量越大。如果平台企业在数据持有上占据垄断地位,那么就能够实现用户的注意力垄断。而拥有大量数据的平台能够更快地迭代开发算法技术,获得更能够满足用户偏好的结果,加深对用户行为的支配。
当前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位使得平台企业拥有了较高的数据处置权。平台企业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歧视性定价、数据监控、强制数据授权、数据合谋等数据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同时通过抑制数据要素流通,阻止其他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数据价值的实现主要在于流通和共享。由于数据要素的垄断,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市场被严重破坏,未能真正体现数据价值。
平台垄断的影响
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平台企业的规模优势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提高经济效率。在前文所提到的,平台企业的兼并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同时借助平台中存在的网络外部性,平台之间的合并会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另外,平台的垄断竞争结构和其中存在的“长尾市场”全覆盖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在互联网市场中,平台的垄断竞争使得其产品高产高价,在位的垄断平台在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同时,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在剩余的市场份额中展开竞争,使得垄断竞争市场的社会福利水平不低于竞争市场。
数字经济红利分配不均的加剧
虽然平台可对价格敏感型的消费者制定低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总福利水平,但这本质上仍是一种垄断行为,会加剧资源错配等问题。并且平台可根据其占据的数据和算法使其剥夺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社会整体的非系统风险加剧
随着数字经济在总体经济的占比不断增加,数据要素支撑社会整体运行的力度越来越大,使得数据要素具备了准公共物品的特征,甚至在部分平台上表现出关键设施的特征,关系到了整个平台经济甚至宏观经济的发展。
二、平台垄断的监管与治理
平台垄断行为的认定
随着国内平台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力度。在认定平台垄断上,通过识别协议垄断、独家版权协议等垄断行为,有效治理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构建可竞争平台市场。
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通过“二选一”协议强迫经营者退出对手平台被视为构成垄断。“二选一”指要求平台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这种协议强迫经营者退出对手平台,降低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还能通过网络效应进一步扩张,实现其维持垄断的目的。
在网络音乐市场中,独家版权协议较为常见。独家版权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形式,不仅可以使市场交易成本显著降低,还可以提高数字音乐服务平台的维权积极性,推动了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独家版权协议作为一种创新壁垒的体现,过度集中会形成市场壁垒,排除了竞争。或者说,独家版权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协议,平台企业通过签订合同锁定了版权人,排除了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有限的独家版权协议可以起到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效率、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作用。但是垄断平台会通过大规模的独家版权协议排除竞争。若能对平台垄断进行合理规制,让市场中存在相对较低的市场壁垒,则可以实现排他性与竞争效率兼顾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在2014年之前,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处于起步状态。此时消费者和数字音乐服务商的版权意识较弱,各大音乐平台不愿意花费资金购买音乐版权,使得盗版音乐泛滥。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音乐版权产业的发展。市场中虽然有大量的音乐服务企业,但是由于较低的版权意识和侵权成本使得市场进入壁垒极低。此时的市场竞争不属于良性竞争,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消费者虽然可以零成本享受服务,但是版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2014—2016年,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开始良性发展。2015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被称为网络音乐市场的“最严禁令”——《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提高了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力度。此时的独家版权模式成为了数字音乐平台开展竞争的方式,实现了以市场竞争推动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此时由于较低的市场进入壁垒,使得在位企业难以通过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实现了实现排他性与竞争效率兼顾的良性市场竞争。
但在市场竞争后期,垄断风险随着独家版权协议规模的扩大而上升。部分音乐平台位了抢占市场份额而哄抬价格,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加剧了市场上的垄断风险。此时大量的独家授权协议的排他性与市场上的网络外部性共同作用,使得市场竞争效率降低。同时,资本市场对哄抬价格的支持是一种典型的资本扩张行为,属于掠夺性定价策略。在2017年12月,腾讯完成了对中国音乐平台的收购,此时其对市场资源的占有率超过80%,合并后的腾讯音乐集团会通过其高市场占有率,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维护其市场支配地位。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一案中腾讯的行为是经营者集中,并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进行了一系列反垄断措施,包括限制其与上游版权方达成独家版权协议,限制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等措施。
平台垄断的治理
在平台市场中,市场壁垒会通过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阻碍市场竞争,降低市场效率。市场壁垒是造成平台垄断的重要因素,并且双边市场中的网络外部性会放大垄断效应。平台市场壁垒与传统市场壁垒存在差异性,由于缺乏市场份额优势的市场壁垒难以起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以前文所提到的网络音乐市场为例,适当的市场壁垒反而会提高市场竞争水平,推动产业发展。因此,在平台市场下,应当用新的市场治理模式来治理平台垄断。
数据要素壁垒治理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已经成为了平台企业所竞争的生产要素,同时数据的垄断经营使得部分占据优势的平台企业占据了大部分的数字经济红利。
数据要素具有有限的排他性,但由于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用户数据的实际控制权,数据要素壁垒也有可能随之形成。当前的国际治理方案“数字服务税”或“双支柱方案”难以从根源上解决平台企业利用数据要素垄断获取垄断利润的问题,反而产生了新的数据流通壁垒。国际垄断平台可以利用数据要素的跨国流通实现合理避税,造成来源国的税收损失。对此,针对数据要素进入市场的过程,利用“数据税”的形式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又能避免“数字服务税”带来的数据流通壁垒。
创新壁垒治理
与数据要素壁垒的形成相似,创新壁垒的形成也与平台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份额优势相关。垄断平台可利用其大规模占有的独家版权构建市场壁垒,形成市场壁垒。在前文的腾讯音乐垄断中,若能够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让数字音乐版权被集体管理组织,则垄断平台的独家版权规模就有望被限制,市场壁垒也有望被消除。例如美国的《音乐现代化法案》就提出设立集体管理组织,让音乐作品实现统一的管理与交易。
除了规范企业行为的“行为救济”方案,还可考虑放开市场准入,让国内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实现市场的开放与可竞争性,减少平台垄断的发生。
参考文献
陈应龙. 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研究[D]. 湖北:武汉大学,2014.
毕菁佩.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动态定价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7.
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D].复旦大学,2006.
夏杰长.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电商平台定价策略[J].企业经济,2023,42(08):5-13+2.DOI:10.13529/j.cnki.enterprise.economy.2023.08.001.
张一进,张金松.互联网行业平台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以淘宝网平台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16,30(06):54-61.
Rysman, M. (2009). The economics of two-sided market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3(3), 125-143.
Rochet, J. C., & Tirole, J. (2006). Two‐sided markets: a progress report.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37(3), 645-667.
Armstrong, M. (2006).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37(3), 668-691.
王世强,陈逸豪,叶光亮.数字经济中企业歧视性定价与质量竞争[J].经济研究,2020,55(12):115-131.
路文成.市场壁垒与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和规制研究[D].山东大学,2022.DOI:10.27272/d.cnki.gshdu.2022.006407.
叶明,郭江兰.数字经济时代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规制[J].价格月刊,2020,(03):33-40.DOI:10.14076/j.issn.1006-2025.2020.03.06.
靳哲,李文.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以欧盟《数字市场法》为视角[J].现代营销(下旬刊),2024,(06):138-140.DOI:10.19932/j.cnki.22-1256/F.2024.06.138.
顾聪,刘颖,吕本富,等.市场结构、经济福利与平台经济反垄断[J].中国管理科学,2023,31(11):208-216.DOI:10.16381/j.cnki.issn1003-207x.2021.0268.
荆文君.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结构特征及其福利影响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8.
陈镜霖,许庭皓,马紫琳.数字经济下平台数据合规的反垄断规制理据[J].投资与合作,2024,(07):174-176.
马平川.平台反垄断的监管变革及其应对[J].法学评论,2022,40(04):174-183.DOI:10.13415/j.cnki.fxpl.2022.04.015.
白雪洁,娜梅雅.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特殊性及其反垄断监管的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44(05):21-35.DOI:10.13502/j.cnki.issn1000-7636.2023.05.002.